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罪名。具体定罪需要综合考虑挪用或贪污的金额、情节、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管理征地补偿款等公共财物时,如果相关人员实施了挪用或贪污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情形中,如果挪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或者用于营利活动,如经商、投资等,或者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村委会成员通过虚构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征地补偿款非法据为己有,达到一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对于定罪的具体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挪用公款的数额、贪污的数额大小会影响量刑的轻重。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较重的刑罚。

此外,在判断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还需要考虑其主观故意、是否为谋取私利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审理,以确保公正、准确地定罪量刑。

总之,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如何定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