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中,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意味着犯罪分子在其有生之年将被全面剥夺以下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刑罚的适用通常是基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例如,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达到严厉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会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作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行使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否则,将可能面临新的法律制裁。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为一种附加刑,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手段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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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