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刑事法律条文的规定细致而严谨,而您提到的“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这引起了我们深入探究的兴趣。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一、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定什么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法律条文旨在保护社会公共交通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因为交通设施对于人们的出行、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这些设施被破坏,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威胁到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综合考虑破坏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比如,仅仅是对交通设施造成了轻微的损坏,不足以引发危险的,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如果破坏行为明显可能导致重大危险的发生,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1. 破坏轨道:包括对铁路轨道的拆卸、损坏、移位等行为,可能导致列车脱轨、颠覆。
2. 破坏桥梁:例如对桥梁的主体结构进行破坏,使其承载能力下降,容易在车辆通行时发生坍塌。
3. 破坏公路:如在公路上挖掘大坑、设置障碍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4. 破坏机场跑道:包括在跑道上放置异物、破坏跑道表面等,可能危及飞机的起降安全。
这些常见的表现形式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着公共交通安全。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因素
1. 破坏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破坏的范围、对交通设施功能的影响程度等。
2. 造成的潜在危险大小:评估破坏行为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规模和危害程度。
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故意实施破坏,以及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4. 行为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的轻重。
总的来说,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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